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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間的性愛是權利還是義務



關了燈,瑞玲整個人放松下來,忙碌的一天結束了,她只希望趕快睡著,進入恬靜的夢鄉,可是,身旁的丈夫,很不安分地一直在她身上遊移、探索。

"今天我好累"!自從懷孕後,瑞玲對房事一點興趣都沒有,初期許是害喜的緣故,可是,現在已經5個月了,照理說應該是性愛的黃金時期,然而她的性趣卻依然故我,一點也沒有增加。可是,我好難過! 致遠是很體貼的丈夫,妻子懷孕前,他就很少勉強她,有時甚至自行解決,不好意思吵醒睡夢中的太太。我真的很難過呀!致遠像個孩子似地耍賴,不知是真的需要,還是苦肉計:瑞玲好為難,今天她真的很想休息,可是拒絕丈夫又於心不忍。

夫妻做愛是義務還是權利?

到底,夫妻做愛是義務還是權利?瑞玲心中忽然浮起這個問號。夫妻雙方做愛的頻率要求不一致,應該怎麼辦呢? 如果夫妻之間有行房的義務,那麼相對地就是有要求做愛的權利,更重要的是有拒絕做愛的權利羅?夫妻做愛不是義務。如果做愛只是義務,那麼夫妻做愛就容易流於例行公事了。

我們常說,男人在溝通中注意一句話直接的意涵,女人則傾向於聆聽言語外的指涉;但是從戀愛的開始,我們向來有一種想法:女人說不,就是要。如果男女雙方對要與不要的爭議,當真只是認知上的誤解,那麼只要解釋清楚,問題自然迎刃而解。要是夫妻之間對做愛的頻率要求,實在南轅北轍,那麼難題的化解就比較費周章了。

拒絕他? 實在不忍心。答應他? 又委屈自己。相對於被要求者,其實主動者也有難題。勉強她?不忍心。不勉強?卻也委屈自 泰坦50ml凝膠乳膏哪裡買 己。

怎麼會出現這種問題?

心理分析宗師弗洛伊德曾經喟嘆,不知道女人到底要什麼? 然而不只是女人,兩性之間應該深刻地互相了解,我們真的必須知道,男人到底要什麼?

據金西博士及晚近學者的調查研究顯示,婚內性生活的自然量變曲線,呈緩步下坡型。平均每周次數從二三十歲的每周三四次,遞減到五六十歲的每周一二次。婚內性生活的質變態勢,可分為下列三項:

1.男性較主動、較早也較快享有性高潮;女性則較晚體會高潮,許多等到30多歲才有,而且此時性欲往往較丈夫強。

2.在現代社會中,隨著各種傳統禁忌的減弱,越來越多夫妻嘗試性愛姿勢與技巧的變化,例如女上男下等。

3.性生活不協調。夫妻雙方對做愛頻率的要求不一致,以及性功能障礙,這兩大問題有可能導致外遇和離婚的結局。

支持做愛是權利的呼聲

如果有一方不願意,那跟強奸還有什麼區別?

有些人確實存在性愛不和諧,但做不做愛是人的權利,你覺得沒有性趣的時候,勉強怎麼會性福?

做愛當然是權利,而且是基本的人權,就算是丈夫也沒有權利剝奪她拒絕的權利。

支持做愛是義務的呼聲

如果連做愛這樣的義務都沒有,那結不結婚還有什麼不同?婚姻還有意義嗎?還有約束力嗎?

還沒結婚的人就必須兩人都願,既然結婚了,一方就有向另一方索求做愛的權利。

不能有太廣泛的所謂自由,如果女的一輩子都不想要,丈夫是不是就一輩子都不能碰她了?沒道理呀,那傳宗接代怎麼辦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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